如果在公交车上吃东西被噎死,公交车要负责任吗?
典型的拉不出屎怪茅坑,现在的人出了问题总喜欢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小偷偷东西失足摔死怪住户,老人在小区内滑倒怪小区物业,女子在出租屋内发病死亡怪房东,闯红灯过马路被撞怪司机,喝水呛死怪自来水公司,这***是别人的问题吗,自己的命为什么要交给别人手上,上述这些现象的当事人就是典型的无赖
应该说这种不幸的***很罕见,如果发生了,我们就应看“因果关系”。首先,乘客在公交车上吃东西是违反规则的行为,属于自身过错。其次,公交车负责乘客安全乘车,并保障乘客安全到达站点。如果乘客吃东西时,是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比如急刹车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噎亡,恐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不存在上述过错,公交车就无任何责任。
我们的社会推崇自尊,追求文明,公交车上不失相,还在于每位公民都要遵守文明规则。这个时代以人为本,追求向善,公交车上一旦发现乘客不适,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伸出援手。救人一命要靠时间和速度,在没有专业人士救助的情形下,应及时的就近送医或拨打120急救是最好的选择。
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重庆大巴车坠江,该名乘客和大巴车主会被追责吗?
这车人除了孩子,我认为死的不冤枉。不值得同情。
从新闻来看,从女人和司机发生争吵,持续了30分钟,这段时间,所有人都在看热闹,没去劝架。
司机和女人应该负主要责任,其他人30分钟的冷漠,也是注定死亡的原因,所以不值得同情。
参考北京女人和司机吵架,被乘客及时制止,这才是正确的。
最终两个人的行为,需要一车人的性命来买单,女乘客因为坐车错过了一站,辱骂司机,出手***,最后司机因为之前争吵没看清路况,猛的向左打方向盘,公交车坠入江中。
司机与***乘客均应负责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该名乘客和司机由于已经死亡,相关刑事责任***的乘客和司机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机也应有风险意识,不应在驾驶过程中还击,如果我们的法律对违法行为能够强硬一些,而不是放任不管,也不会有今天的惨剧发生,对司机只能是同情,对一车乘客而言,面对如此情景,居然没有人出面制止,也是导致这次惨剧的原因之一。
女乘客当然要负主要责任,本来就是因为她个人原因错过了站点,还要不停地骂司机,甚至还出手***,司机虽然说不该冲动,但是一般人被一个人这么辱骂被打,没有人能保证不发火,给公交司机的驾驶位一个单独的安全空间是必要的,除了防范这样的无赖乘客和报复社会的歹徒,还可以给司机一个相对舒适一点的环境,必要时应该给司机们心理辅导或者互换路线,毕竟这份工作太枯燥了。
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欧致重庆大巴坠江,该名乘客和大巴车主会被追责吗?
我不是律师难下结论,但要吸取血的教训,一个小小问题都会引发大的问题,可能会连累其他人,所以要深刻吸取教训。司机的位置很重要,定要加强做好防护措施,不能被乘客骚扰正常行车,这样,司机不会受到影响就正常行驶了!
一个人的任性,葬送了整车人的生命,你只是坐过了一个站,却把整车人都送到了人生的终点站.....
女乘客识第一责任人,构成侵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毫无疑问,女乘客因为坐过站而扰乱司机正常行驶,甚至用手机砸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以及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她置整车人的生命于不顾,主观恶性极大,绝对是这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是目前来看,这位女乘客也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只不过她却让整车人为其陪葬!
那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追究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吗?对刑事责任来说,因为她已经死亡,所以即使她构成刑事犯罪,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是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她虽然死亡了,但是如果她有遗产留下来,那继承了她遗产的家属是需要对车上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这名乘客的继承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是次责任人,应由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在这里面确实挺冤的,但是他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那就是在行驶过程中脱离方向盘与女乘客互殴,如果他忍耐一下,停好车再处理这个女人,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公交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由于公交车司机是公交车公司的员工,因此其责任依法应当由公交车公司承担,因此,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公交车司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死者已逝,只愿生者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