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细节曝光,张波叶诚尘翻供,后者称自己有精神疾病,公诉方举证驳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被人看不起,原因很简单就是此时想到后果严重了,***会判***的,怕死了。怂样了,此时丑态百出,想方设法为了保命了,作无畏的挣扎,再狡猾也没用了,等着挨枪子吧。被你们害死的难道就不是生命吗?不枪毙天理难容。
从法律角度来看,翻供是一种被认为不可靠的证据形式。既然叶诚在原审和重审期间均否认推人,而在二审时突然翻供,因此***可能会怀疑他的证言的真实性。此外,公诉方通过***鉴定的证据证明叶诚不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也支持了关于其证言不可靠的推断。
除了关于翻供的问题,此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被告人是否有故意***的犯罪意图。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需要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并尝试推断其犯罪意图。基于证据分析,***可能会得出被告人有故意***的犯罪意图的结论。要证明故意***的罪行,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专业的鉴定来支持这一指控。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重庆姐弟坠亡案需要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分析,并且需要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这种案件的处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要求法官能够准确、公正地进行推理和判断。
做了,就要承担后果。
后果就是后面的结果。
做了,就该给死者家人一个交待。大不了二十年后又是一条汉子,再从新的起点开始做人!
但要保证能在六道轮回中,托生(投生)成人。如果生成他物,如牲畜,如鸟兽,就没有做人的机会了。
这是从情和理这个角度解读。还有从德这个角度解读。
从法的角度解读。要有证据。
就是医院方有法律效应的法医鉴定证明书,和以往的病历史册。
如果真有***史,还要看当时是不发病。
如果当时发病。那就可以,判无罪后,在***院呆下半生。
当庭翻供是被告人企图脱罪或希望从轻处罚的正常反映,也是他们的刑事诉讼的权利,不足为怪,也不能说明被告人真的无罪或罪轻。
本案被告二审翻供,但辩护人没有按被告的翻供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说明了辩护律师在认真阅卷和经历一审以后,从专业角度认可了控方的定罪证据,应该只从量刑角度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从控方角度看,他们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否则,检察机关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的。既然已经提起公诉,且经历一审庭审质证,说明本案的证据已经相当充分,证据链牢不可破。
所以,本案二被告人企图以一句轻飘飘的“意外坠楼”翻供,或辩称自己有“精神疾病”,达到逃生目的,纯属没有事实依据的诡辩,不会有任何法律效果的。
看到法庭调查的事实认定,张波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两个孩子的死都不能让其悔悟,都不能让他看清身边这个女友的真面目,恶毒的女人都已经让周围的人看清楚了。
遵循法律的准绳,进行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想用自己有***为由逃避***罪责,这样的案例在国内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但是依然希望我国的法律要以事实为准绳,不能让犯罪分子以此方式逃避制裁。
重庆火灾坠亡女孩,与消防队不足2公里,为何没有及时获救?
这个问题,要客观全面地分析不容易,毕竟在此时此景,大家看到的是女孩站在窗户边,反向用手抓住已经可能被火烤烫的窗框,再加上体力不支,想换手时又因为慌乱而失手......
这样的悲剧,没有人愿意再看到,我们首先要祈祷这个女孩,天堂不再有痛苦和惊恐。
至于说2公里外的消防队,可能有人报警了,也可能出警了,也可能路上堵车了......
能不能及时获救,这个也是需要现场的人员站出来说明情况的,我们重庆本地人,只知道这个火热太大,楼上楼下的邻居当时只能自救,根本来不及或者说没有能力向这个女孩施救。
这件事我认为可以反思的地方在于:
1、当家中起火时,有没有扑灭初期火灾的消防设备?
2、女孩有没有经过消防逃生演练,学习过的知识在当时有没有做到冷静处置?
3、逃生方向是不是有错,毕竟按常理来讲,即使家中起火后,也总有一个出口的火热没有这么大。
4、再一次说明露天阳台的重要性,如果不是这样的封闭阳台,即使家中起火了,阳台口也不至于烧到这么厉害,只要阳台是空的,火苗就不可能离逃生者这么近。
愿每一个家庭,都在平时重视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特别是老人和小孩子,更要教会他们使用灭火器,家中也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