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杀公交司机,重庆杀公交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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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怎样投诉重庆180路公交车司机?
  2. 对暴力干扰公交司机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3. 17人伤亡的合川重大事故,货车司机是“替罪羊”还是“凶手”?
  4. 导致贵州司机坠湖的到底是什么原因?人死了还追究责任吗?

怎样投诉重庆180路公交车司机

投诉前一定要记住你要投诉的司机开车线路(几号车),还有你坐该班车的车牌号(因为同一线路会有几辆车),还有乘坐的大约时间(用来查找当时是哪个司机在当值),然后打电话到当地公交服务电话(公交车上有注明),然后将内容向接线员反映,再留你联络电话,让他方便告知你处理结果。

对暴力干扰公交司机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回答!

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正常驾驶,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颠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命财产安全,因此,对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以《刑法》第114条或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暴力干扰公交司机正常驾驶,通常情形说明其当时正在公交车上,那么犯罪嫌疑人对车上搭乘乘客车辆的正常行驶的状况是非常清楚明白的。车辆在驾驶员的正常驾驶控制下在道路高速行驶,无需旁人干扰,即便驾驶员自身的不慎和疏忽,都可能让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发生冲出道路或与其他车辆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从而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何况故意暴力干扰驾驶司机!此种情况,是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能够和有所预见其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对暴力干扰公交司机可能造成的后果在主观上所持的态度至少是放任甚至是希望的!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暴力干扰公共交车驾驶员正常驾驶,即使没有发生车辆倾覆等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依据《刑法》第114条对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已敬效尤。若导致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当依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依法判处其十年以上***、***或者***!

以上简要作答,欢迎关注点评!

重庆杀公交司机,重庆杀公交司机事件-第1张图片-美潞旅游网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曾经回答过。暴力干扰公交车司机(指正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是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范畴,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故意,由于不小心或者粗心大意造成的,适用第二款规定。

规则需要法律的维护和推广,如果那些尝试破坏规则者发现:法律只惩罚造成一定后果的而不追究行为恶劣的,是不是纵容了破坏规则者的嚣张了吗?因此,我们的法律下步改善的目标就是:“改变结果本位的犯罪化立场,将法定犯罪既遂形态从结果犯降格为危险犯,甚至从具体危险犯降格为抽象危险犯”。

从法律角度来说,干扰妨害公交司机正常驾驶,应该起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这个罪名。想想看,公交车是公共场所,是流动的。只是个别乘客不自觉,害得整车人,也包括公交司机。公交公司管理也存在问题,自从发生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悲剧后,类似的“车闹”随时随地的上演。***部门和全社会到了痛定思痛的时候,亡羊补牢,应该自取惨痛教训,***取措施不要再次发生类似悲剧了。

17人伤亡的合川重大事故,货车司机是“替罪羊”还是“凶手”?

28日10时许,由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开往重庆城区的一辆班车,在途经合川境内一弯道路段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该班线车核载39人,实载17人。目前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

事故的原因正在调查之中,责任还有待于警方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明确。不过初步原因认为是车速过快,临场处置不当。双方司机都有责任,只是主责次责之分,说货车司机是“替罪羊”,没有根据。

导致贵州司机坠湖的到底是什么原因?人死了还追究责任吗?

导致贵州司机坠湖的到底是什么原因?人死了还追究责任吗?

一般来说,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若是公交车司机没有死亡,那这个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对造成的死亡人数和危害后果来看,基本也是要判处***。但现在行为人已经死亡,自然是不会再启动刑事程序追究相应的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以外,民事赔偿责任也是一个重要内容。公交车司机的行为造成如此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数额恐怕是无比巨大。行为人死亡的话,一般是用其遗产来赔偿。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公交车司机因为生活不如意和房子拆迁等问题,最后选择这样的方式来报复。所以恐怕公交车司机也没有什么遗产能够用来赔偿这些被害者及家属。总体来看,这个不是不能追究,只是法律上的意义可能不大。被害者的医疗费及补偿这方面,恐怕还是要由***来承担。

官方通报已经出来了,贵州公交车司机坠湖的原因是因为生活不如意,再加上对有关方面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因此蓄意报复社会的行为,导致了无辜生命失去。公交车司机已经死亡,但是背后的因素还是要揪查出了,承担责任的。

公交车司机张某钢是属于提前换班的,这一点在通报中有提到,原本的交接班时间是在中午12点,而张某钢却能够提前交接班,这说明公交公司存在漏洞,这也是导致了公交车坠湖的原因之一。如果不是提前对班,那那么这个坠湖***就不会发生。

还有就是为何张某钢在签了《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后,却没有领取补助款,张某钢申请了公租房未获得的原因是什么。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张某钢驾驶公交车坠湖的原因之一。

还有就是在7月7日那天,张某钢知道了这天会拆除公房,张某钢没有阻拦,但是他拨打了政务服务热线,之后才发生了公交车坠湖***,张某钢打政务服务热线的时候说了什么内容,而接到他电话的工作人员又是如何回复他的,是在推诿还是在***他,这些原因都需要查清楚,为何他拨打了服务热线后,会作出如此反常的行为。

张某钢已经死亡,他的责任可能是追究不了了,但是为何张某钢会作出蓄意将公交车坠湖的原因,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追究到底。公交车司机是社会底层人员,而这些人的某些方面的正常诉求经常会得不到回应,因而作出激进的行为。接待人员是否傲慢对待,这些因素都导致不可想象的后果发生。

导致贵州司机坠湖的到底是什么原因?人死了还追究责任吗?

1、贵州司机开车坠湖的原因。

根据现在已经公开的资料,这个司机中年离婚,看来是日子过得不如意,没有自己的房子,长期租住公房,后来公租房被***,有没有找到新的住处,多种因素积累在一个心胸比较狭窄的人身上,就产生了暴富社会的冲动。

2、人死了还追究责任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但是,侵权人死亡,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以主张从他的遗产中获得赔偿。

3、坠湖公交的受害者由谁赔偿

虽然这个司机最大恶极,但是他开公交车是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务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话,坠湖公交的受害者,应当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此外,公交公司一般是购买了乘客意外险,赔偿的时候一般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

贵州司机坠湖的主要原因有2点:

01.与妻子刚刚离婚不久;

02.房子***,***款很少,只有7万块钱,根本不够买新房子。

一个男人,如果有家,无论怎么难都能坚持下去,但是,现在,房子没了,媳妇也没了,所以,就失去了生活的希望。

但是,这个司机并不值得同情。你想活,或者想死,都是你一个人的事,不该拉着全车人陪葬。

这件事,我觉得即便是人死了,也还是要追究责任。

司机不像别的职业,手上握的方向盘代表着无数的生命,贵州司机的报复社会,最终导致21人死亡,15人受伤,其中还有参加高考学生们,教训很深刻。

如果司机还活着他会收到怎样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无论怎样,作为一个公交司机,他的使命是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但贵州司机却利用手中的方向盘来报复社会,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并且人数较多,因此对于司机的行为应当严惩,个人认为司机的行为至少会在二十年以上***。

受害者及其家属怎样***?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向提出赔偿诉讼。

找司机赔偿。受害人应以司机的继承人为被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但个人认为找司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很小。

找公交公司。可以以公交公司为被告提出侵权之诉(公交司机作为职工对别人侵权),也可以以公交公司为被告提出违约之诉(没有履行安全送达义务)。

以上是我的回答,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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