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乘客互殴,血的教训还少么?该如何防止这类事情再次发生?
几个月前,我曾经回答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时如何应对问题。我当时提出应当授予乘客无限自卫权利,可以***取一切手段彻***止违法行为人,保护公众安全。如果当时公交车上有乘客见义勇为,出手制止该妇女扰乱行为,悲剧可以避免。但绝大多数群众遇见此类事情缩手缩脚,因为法律未给自己充分保护和支持。自己见义勇为不一定获得表扬,反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倾家荡产。
我们应当立法明文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干扰车辆驾驶人员工作的,按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前提,刑事处罚结果因足以遏制绝大多数公民行为。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明文规定,司机在城市道路上***扰驾驶,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靠边停车,同时报警处理。
严刑峻法,可以遏制绝大多数公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捣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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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案发真的惨,一辆大巴坠落江,车上司乘十五个,在劫难逃会阎王。
起因女客坐过站,无理声高乱叫嚷,欲想司机踩一脚,司机按章没放让,女客不由心不畅,嘟嘟囔囔还骂娘。司机也是一莽汉,还击兵来用将挡。女客耍横怒三丈,竟持手机头上扬。司机大叫好大胆,起立单操方向盘,腾出一手俩干仗,安全驾驶脑后忘。大巴失控轿车撞,又毁桥上铁栏杆,轰隆一声坠入江,一十五人赴天堂。
女客司机不像样,事故责任该全担,可惜人去难还帐,唯留教训警钟长。行车遭遇尴尬事,不可任性乱嚣张,能忍则忍要放让,实在难忍报警方,君子动口莫动手,冲动如魔出荒唐。一众乘客也要管,要学湖南好儿郎,有人恶把方向抢,挥腿就踹赶豺狼。万众一心平安保,才能怡然活世上。千万莫学他们俩,殃及池鱼震人寰。
应该立法凡是这样在车上与司机有争吵的乘客可以出来打骂一列视为见义勇为 只要有那怕是一句 都要入邢 而见义勇为的人必须给与奖励这样及提高了 大家安全意识 也变相提高乘客了团结意识 百年修得同船渡 想想能一车出行 本身就是缘分 团结在一起也许有很多感受 比如人情冷暖 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团结 那道不值得我们思考吗 邪恶面前为什么大家不站起来一起面对 阻止伤害 打击伤害 如果当时有人 或者一个人站出来阻止 会有后面的事 这事有范本 想毕大家都看过 高速上有人要下车 结果有人出来给他一脚 后面警察来了 但处理结果不能让人信服 如果这次一样有人这样站出来 还会有这样的结果吗
近一两年,司机与乘客发生冲突危及行车安全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引发人们对公交安全的深层忧虑。毫无争议,这类案件确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这类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因为很多人都不知道这类行为构成重罪。所以,若要杜绝这类案件,一定要发现一起就重处一起,以重典形成社会共识。这样,那些人才不敢再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据报道,梁某乘坐通12路公交车时,和司机发生矛盾,二人先后下车,在马路边互殴一顿,梁某吃了亏。二人随后又上车,在司机开车开到通州区通马路家乐福路段的时候,梁某突然冲到驾驶位置旁边,一拳打在司机眼睛上,车辆失控撞上了路中间护栏。
之后,梁某被警方抓获。因他的行为所造成的车辆和护栏损失共计约25000元。检方认为,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三至四年***。 公交车上的***记录了***的全过程。综合检方说法和梁某本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当时的情况并不复杂。
在回答法官讯问时,他表示,当天中午他喝了四两多白酒。在被问及“谁先动的手”的时候,梁某表示,“我当时酒劲还没过去,记不清楚了。” 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综合考虑了案件中的各项因素,法官当庭宣判,判处梁某***三年。
我相信,当梁某被***判处三年***后,他这辈子都不敢再殴打司机了。梁某身边的亲朋好友、甚至周边的人,也都不敢再殴打公交司机了。对于知晓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和判决结果的人,很有可能都不敢再殴打公交司机了。所以,我一直对
“乱世用重典”这个原则深信不疑,如果要彻底杜绝某类恶行,就要给犯罪之人苛以重刑,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正因为如此,我一直主张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恶性案件,苛以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