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园里的明星鱼被人打捞走后,结果会怎么样?吃掉会不会违法?
心语说:
4月23日22时许,趁着下大雨,李某四人用渔网到池塘中偷走“莽子”。律师称:需要对莽子进行估价,低于2000元,警方就给予四人行政拘留和罚款以及口头教育,如果莽子价值2000元以上,才会追究四人刑事责任。
目前,四人主动投案,虽然四人已被警方行政拘留,但是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判决,对于为何偷走“莽子”,他们四人却称:当时是临时起意才去***,而且并不知道偷捕的是一条明星鱼。
说是“临时起意”,却用雨声来做掩护,水裤、渔网,可以说是渔具非常齐全的入池塘,明显就是蓄谋已久。
其实他们吃掉不只是一条鲤鱼,还吃掉了多少重庆人的爱心。莽子也是很多重庆人的心灵寄托。
一位大爷得知再也见不到鲤鱼“莽子”后,哭泣到:“莽子是大渡口的一张名片,相当有感情的,哪一天没有看到,我们都觉得心里很难受喂了十几年。然而一条有灵性、有人性的鲤鱼,却被不法分子吃掉了。
律师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罚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最后鉴定“莽子”的估价在2000元以下,该***行为可进行治安拘留和赔偿的处罚;如果最后鉴定“莽子”的估价在2000元以上,该行为才构成***罪,根据具体估价,接受刑法的处罚。
大家好,我是***小麻人,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偷走的鱼不外乎有两个结果,一是被吃掉,二是被卖掉。其实,无论是吃掉还是卖掉也只不过是一条鱼而已。所谓的明星鱼只不过媒体的一个噱头而已,那些所谓的十几年如一日天天去喂鱼的人,有这精力和财力还不如去关心关心那些需要关心的人。
刚看到有人已投案自首了,其实,即使吃了鱼,我想也不至于怎么样,无非就是治安罚款而已。
"蛮子"的价值岂能等同于菜市场的鱼价!
十几年的养护,带给游客的欢乐,"蛮子"成了公园的明星、名片,这才是它更大的价值所在,道理如同昆明的红嘴鸥、动物园的动物、博物館的文物,贵贱有别,价值不能以称斤论两计算一样。
私人家中的纪念物品被偷按一般物品价值判赔,主人也会心有不甘吧,何况"蛮子"是万千民众的喜恋之物,是高价值的公共财物,盗吃了它,还损坏了公众利益,不能以一般的***罪论处,否则难平众怒。
附《鱼蛮子悲歌》:
我本一条魚,与人多亲近。雅名叫"蛮子",体重40斤。
灵动招人爱,水陆皆有情。游客成粉丝,公园当名星。
忽来四恶贼,趁夜施罪行。不幸遭毒手,无辜命归阴。
往日呼蛮子,上下皆高兴。今日呼蛮子,闻声同伤心。
从此不能見,令人恨不平。严惩行凶者,还我身价名。
捞走了,吃掉了,明星鱼,永别了!
其实鱼还是鱼,不会因为人们的关注,而提升它的肉质品级。关键是,市民的水下宠物,却是用金钱买不回来的一种伤害。
从关注度这个层面上讲,几个偷鱼的人,夺取的是鱼的性命,而受伤的,是市民对公园明星鱼的关注和情感。
就这种损失和伤害,是再多的金钱也买不回来的。所以,对几个可恶的小偷,应该重罚重处,用罚金再买几条大鱼放置池中,让市民受伤的情感,得到一些弥补。
我觉得应该借鉴江西某地派出所的做法,江西一人违规在长江捕普通鱼不到300克,派出所让其购买3000斤鱼放生长江后免予其它处罚。让在大渡口偷锦鲤的四人各买一条40斤以上的锦鲤在偷鱼处放生即可。